正確把握包裹的“保價金額”
怎樣填寫保價郵件的保價金額?看到這樣的問題,大家恐怕都會回答:“物品價值是多少,就保多少,只要不超過規定的數目就行。”但是,在生產實際中并非這么簡單。用戶林先生交寄了一件國內保價特快專遞郵件,內件價值13萬元,但在交寄時,林先生只保了5000元,結果這件郵件丟失了。按照《國內郵件處理規則》規定:保價郵件丟失或全部損毀應按保價金額賠償。這件保價郵件應賠償林先生5000元,但是林先生拒領賠償金,他認為自己寄的是價值13萬元的物品,僅得到5000元的賠償,實在不能接受,并執意要郵局賠償他13萬元。《國內郵件處理規則》規定:保價郵件的保價金額是寄件人根據內件實價自定的,郵局對所填價值與內件實價是否相符不負審核的責任。所以說,用戶林先生應按他自己所填寫的保價金額,得到5000元的賠償。
《國內郵件處理規則》第11條規定:信函、包裹、直遞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都可以作保價郵件交寄,對于保價郵件的保價金額,每件最多以人民幣10萬元為限,但內件價值超過10萬元的,可以只保10萬元。直遞包裹無保價金額上限。此外還要求,保價郵件必須足額填寫保價金額。上述事例中的林先生本可將價值13萬元的物品分開兩件交寄,這樣即不超過每件最高保價限額的規定,又能保證用戶自身的利益不受影響。但他卻采取了減少申報保價金額的方法,結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。
當然,在實際工作中也有用戶申報的保價金額大于實際價值的情況。如某局營業員曾遇到一位用戶給朋友寄了一件保價信函,內件價值4萬元,可該用戶卻申請保價10萬元。營業員提醒他應按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時,這位用戶卻說郵局每件最高可保價10萬元,就按10萬元保。后在營業員的反復勸說下,這位用戶才按實際價值申報了保價金額。
對于用戶交寄的物品沒有實際價值時,申報的保價金額就要按照寄件人酌定的金額辦理。如曾有一位老人所交寄的掛號信函中是一張發黃、殘缺不全的舊報紙,但他申報的保價金額卻是8萬元。當時營業員看到這張不起眼的舊報紙,就不屑一顧地問:“能值這么多錢嗎?”老人向他講起了報紙的來歷,強調了報紙的價值。于是,營業員按老人的意愿辦理了8萬元保價信函的手續。《國內郵件處理規則》第11條規定:寄件人認為重要的其他文件(如協議書、公證書、提貨單、證據、合同等)都可按保價信函寄遞。也就是說只要寄件人認為重要的,不管有無面值都可按保價郵件交寄。郵局對所填價值與內件實價是否相符不負審核的責任。《國內郵件處理規則》還規定:要求保價的不填寫價值和保價金額的不予收寄。因此,寄件人要對物品估出價值,并如實填寫保價金額。
在收寄保價郵件時,營業員要提醒用戶根據郵件內件實際價值進行保價,并足額填寫保價金額,且不能超過每件郵件的最高保價限額。對價值較高的物品,用戶不愿保價寄遞的,應請寄件人在詳情單上簽字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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