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制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保證郵政通信生產的正常進行和提高郵政通信質量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》以及國務院賦予郵電部的職責,對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統一監制管理,特制訂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廠家。其產品在投入郵政通信使用以前,必須辦理生產監制證。
第三條 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制的依據是已頒布的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經由郵電部批準的有關的技術規定。
第四條 郵政用品用具的生產監制由郵電部郵政司統一歸口管理,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技術方針、政策和法規,認真進行郵政用品用具生產監制管理工作;
(二)根據生產廠家的申請報告、產品鑒定合格書、質量檢測報告以及生產條件等綜合因素頒發產品生產監制證;
(三)對頒發生產監制證的廠家名稱、產品型號、產品質量不定期向社會和郵電系統公布,各級郵政通信企業須選用經過監制的用品用具;
(四)在監制證有效期內,對生產廠家的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,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品種數量。對產品的質量不符合技術要求或質量不穩定的,限期達到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,否則取消其生產監制證。
第五條 各省(區,市)郵電管理局負責本辦法在本地的貫徹執行,監督供應和銷售部門應采購和銷售經監制的產品,對產品的質量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第六條 申請辦理生產監制證的程序為:
(一)生產郵政用品用具的廠家向郵電部郵政司提交申請報告,并附送產品合格鑒定 書和產品采用的標準。
(二)經郵電部郵政司審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,由郵政司向經郵電部指定的檢測單 位發出產品檢測通知,檢測單位收到產品檢測通知后,按規定要求對生產廠家進行抽樣并 進行全面地檢測和生產條件的檢查,經檢測合格后,由檢測單位提出產品檢測報告報郵電 部郵政司。抄報郵電部科技司。
(三)郵電部郵政司對檢測報告進行全面審核,符合規定要求的頒發生產監制證。
第七條 生產監制證有效期為三年,到期后仍需繼續生產的廠家,應在期滿前兩個月 內按規定程序續辦生產監制證。
第八條 在監制證有效期內,廠家對其產品進行改型或作技術改動等,必須事先向郵電部郵政司提交申請報告,不得擅自改型或作技術改動,在監制證有效期內,由部指定的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質量跟蹤,不定期的向社會公布監制情況。
第九條 對轉讓、偽造生產監制證的,由部或其授權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罰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郵電部郵政司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更多關于 郵政用品 生產監制 管理辦法 的郵政法規
更多關于 郵政用品 生產監制 管理辦法 的站內信息
本站部分文章轉載于網上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您的權益,請Email和我聯系!

